2008年秋季北京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预报名及退费规定
2008年秋季北京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预报名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 学生可以预付定金,预定名额。
第二条 预定保留名额期限届满前,学生必须交齐所有学费如果学生在预定保留名额期限届满前未交齐所有费用,学校将不保留名额,2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在学生交齐所有学费后,学校报到之日前,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报到学习,退费时学校将扣除 3000元费用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学生报到之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退费规定参照学生守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北京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对本规定有最终合法解释权。
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学生守则》节选第五章 退款规定
第一节 春季和秋季长期班学生退款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在学期开始前,学生必须交齐全部学费,住宿费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开学后三周内,如果个别学生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完成整个学期的学习,学校将慎重考虑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出给予退费或不予退费的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完成整个学期,在学校决定给予退费时,对开学后第一周结束时,需要退费的学生,学校将退还百分之七十五的学费。对开学后第二周结束时,需要退费的学生,学校将退还百分之五十的学费。对开学后第三周结束时,学校将不再办理退费。
第一百零七条 住宿费退款是按整个学期时间的百分比来计算的。每天以百分之三点三计费。开学30天后将不再退还住宿费。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退费时书籍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不作退费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退费时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一百一十条 本学生守则未涉及的其他费用,将按照学校的其他规定处理。
注:1、由于本校招生名额有限且招生的季节时效性较强,学生的报名行为将影响我校的整体招生计划,所以本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约束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学生的报名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我校将为履行合同承诺做出前期的各项投入,如学生解除合同将对我校的前期投入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我校根据前期投入的成本及学生违约对我校产生经济损失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对违约的学生收取一定补偿性违约金,请学生慎重考虑并做出报名或不报名的决定。
3、如本校的报名协议包含定金约定,有关定金的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4、如有其它不明情况或具体要求请与我校联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